法国毕加索著作权及商标权的打假维权
4、2014年6月18日法国毕加索·艺术殿堂®注册商标 
商标,在16类文具用品上,实际是在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号为第2001022号商标。
商标实际上是人头脸+七个英文字pimio商标,现商标的所有人是上海大者实业有限公司,与毕加索是风牛马毫不相关的关系。
在200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作出的2006年商标异字第281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中,国家商标局早就已经认定此
商标所含字母(pimio)组合用抽象字体表现,并加上了下划线,在表现方式和视觉效果上与毕加索的签名作品极为相似。毕加索为世界闻名的画家,该签名作品为其亲笔手书,表现形式非常独特。因此,
商标属于对毕加索签名作品的抄袭或模仿,侵犯了毕加索签名作品的著作权。
所以说,把
商标宣传等同于毕加索是赤裸裸傍名人“毕加索”的行为,对广大消费者恶意欺骗宣传手法,敬请广大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,谨防假冒。
5、上海****公司对外宣称的“毕加索”是中国知名品牌,是赤裸裸对毕加索姓名权及画作的侵权行为的表现。“毕加索”品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成为中国名牌,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,更是赤裸裸地对消费者的欺骗宣传和误导误购手法。